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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关于协会 -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名称为“世界管理科学协会”,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Science Association( 简称:IASA)。

    第二条:本协会是世界各国从事管理科学研究、教育的专家、学者及实际管理工作者自愿参加结成的世界性、学术性、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职能是:协助各国政府对管理科学领域进行规范、开发、利用,促进其科学成果的消化、吸收、推广,使之尽快转化成生产力。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人为本,管理为先”,以管理科学的新思想、新理念、新方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推动世界管理科学发展。

    第五条:本协会尊重联合国宪章,遵守国际公约和各国的法律法规,维护世界和平。

    第六条:本协会法定会址设在香港中环毕打街20号会德丰大厦1202-6室。中国总部设在北京。同时,将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建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工作范围如下:
    (一)     为适应快速发展的世界科学技术的要求,本协会将有计划地组织世界各国管理科学界的专家、学者以及国际知名企业的管理者,共同研究、探索、总结现代管理科学的新思想、新理念、新方法,加快管理科学向实用化转变的步伐。
    (二)     开展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
    (三)     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推广现代管理科学知识,编辑出版会员研究成果、管理知识书籍和报刊杂志等。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咨询服务工作是本协会的重要任务。
    (四)     研究开发管理信息资源,并建设管理信息资源库,为建立规范和完善的世界管理科学体系服务。
    (五)     本协会举办各类管理人才学习班或学校,为培养和造就国际高级管理人才服务。
    (六)     表彰、奖励本领域的杰出人物。对有杰出成就的管理精英,颁发世界管理科学奖。
    (七)     维护管理科学界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志于发展世界管理科学,提高管理水平的管理科学家、学术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者,可提出个人申请;凡承认协会章程的各国管理研究院(所)、学校、企业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可向本协会提出集体申请;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获得本协会的优先服务权;
    (三)     优先获得本协会资源的权利。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其他经过批准可以特许享受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     积极参与本协会科研项目的开发和研究,对于协会所研发的科研成果及其项目有支持和保护的义务。
    (五)     对管理科学进行推广、普及的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本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坚持协会的发展方向,管理科学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有献身于管理科学事业的崇高信念;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须经理事会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执行主席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主席行使的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协助执行主席行使的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机构开展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协会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际惯例并参考各国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管理科学领域的研究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现代化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依据法律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派驻或聘请各国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依据各国经济水平并结合各国有关规定执行。本协会在中国境内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我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于2003年06月12日经会员代表大会暨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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