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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世界品牌文化遗产宣言
发布日:2010-05-12 14: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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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  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与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经济权利的各项条款; 
    强调  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文化的范畴还包括在科技文明、产业文明、商业文明形成的过程中能够综合体现其文明程度的品牌文化; 
    注意到  品牌文化是当代就知识产权、知识经济发展等问题所展开的辩论的焦点; 
    深信  在相互信任和理解氛围下,尊重品牌文化多样性,开展国际间的对话、合作、互助是国际经济安全稳定发展的最佳保障之一; 
    认识到  在发展跨文化间交流的基础上,品牌文化遗产作为承载区域文化特质的有机结合体所具有的特殊历史意义;对品牌文化遗产全面的保护是促进全球及区域经济摆脱危机,实现可持续地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认为  全球化进程为品牌文化多样性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在强势文化冲击弱势文化的同时,也为各种品牌文化之间以及各品牌权属企业之间进行新的对话与合作创造了便利条件; 
    考虑到  在联合国的指导下世界品牌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担负着保护和促进品牌文化多样性的特殊职责;
    特通过本宣言宣布下述原则: 
    第一条 品牌文化多样性——人类的共同遗产 
    品牌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品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生活和消费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化。品牌文化多样性是不同时代的、不同地域的、不同民族的、不同国家的商业文明、产业文明、科技文明的综合展现,对人类发展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品牌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肯定和保护。
    第二条 品牌文化多样性——人权的保障 
    捍卫品牌文化多样性与尊重人权是密不可分的。要充分地实现《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文化权利和经济权利,必须保证品牌文化多样性的发展。文化权利和经济权利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和相互依存的。每个人都有权接受充分尊重其文化特性的产品和服务;在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上,每个人都有权从事自己所认可的品牌文化活动,自由选择自己所喜爱的品牌文化生活。特别是要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少数人群体和土著人民的各种使用、持有和维护自己民族品牌的权利。 
    第三条 品牌文化多样性——平等原则的体现 
    在保障思想通过品牌文化的途径自由交流的同时,务必使所有的品牌文化都能表现自己和宣传自己,平等享有各种传统和现代的表现形式和拓展形式,包括现代科学和技术知识在内的表达和传播手段的机会等,均是品牌文化多样性的可靠保证。 
    第四条 品牌文化多元化——和平发展的根基 
    在日益走向多样化的当今社会中,必须确保能够体现多元化的品牌文化特性的企业更好的发展。让尽可能多的企业融入和参与是维护和平发展、增强国际社会凝聚力、改善国际经济秩序的可靠保障。 
    第五条 品牌文化遗产保护——全人类共同的利益 
    加强品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作,应当依据平等、互惠的精神,极大保障参与该项合作的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推进品牌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各国人民之间达成共识、取得信任、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基石。这也是世界性财富全民享有并参与保护的必然途径。 
    第六条 品牌文化遗产的概念
    品牌文化遗产是指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品牌因符合本宣言所认定的标准而被纳入“世界品牌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从而享有的专有名称。 
    品牌文化遗产以品牌为载体,蕴含着独特的文化底蕴,代表着一定时期最先进的文化与科学技术,综合体现科技文明、产业文明、商业文明的精髓,并能产生出极大的经济价值和长久的社会效应,因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需要作为全人类共同的财富加以保护。 
    第七条 品牌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品牌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成果,为人类进步和繁荣做出了跨越时空的巨大贡献。品牌文化遗产的深厚的经济价值决定了它不仅是企业生存与壮大的依托,而且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印记,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之源,是国家富裕与民族强盛的保障,并因此具有联合国文化遗产各公约中所强调的“突出的普遍价值”,从而凸显为崭新的文化遗产类型,与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一起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全人类共同的财富。
    作为文明的见证,品牌文化遗产与久远的历史遗存一样,具有同等的保留和保护价值,只要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就应作为能够恒久地留传后世的财富,载入人类发展进程的史册。不应因其所具有的商业性特质而抹杀其对人类文明史的贡献,错误地把对其所作的保护视为商业行为而加以排斥,使这一人类智慧创造的活性文化遗产资源从人类文明史中消失,从而导致世界遗产的损失。 
    第八条 品牌文化遗产的价值 
    世界品牌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共同遗产,具有联合国文化遗产各个公约中所强调的“突出的普遍价值”。尽管所有的遗产项目本身都有自己独一无二的特性,而当它们成为世界遗产后,就有了共同的大属性。它们都是世界遗产,作为人类文明的见证,都在为阐发全球性主题,为实现和平目标,为保障人权、文化尊重和持续发展,进行着充分的“表达”,所有的遗产作为具象符号汇聚成为强音。并且,世界品牌文化遗产事务对于外交、新闻、教育、经济等领域的扩展,对于学术知识的融汇,对于可持续发展政策的贯彻以及对促进人权、劳工、环保、反腐败等方面行动的开展,都具有显著的价值。 
    第九条 品牌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困境 
    在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许多曾经卓越的品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威胁,况且国际社会对世界遗产概念的认识本身存在着模糊与争议,以至于对品牌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智慧创造的活性财富资源认识不足、保护不力、管理不善、建设不足等问题,使品牌文化遗产无法发挥其独特的价值,更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传承、延续和建设。 
    第十条 积极的政府保护政策的必要性 
    品牌文化遗产政策应当在确保市场自由平等竞争的情况下,利用有能力在地方和世界范围内发挥其作用的龙头产业,创造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生产和传播品牌产品和服务的条件。每个国家都应在遵守其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制订本国的品牌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并采取其认为最为合适的行动方法,即不管是在行动上给予支持还是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来实施这一政策。 
    第十一条 保持品牌文化遗产的国际均衡 
    面对目前国际市场上品牌商品在流通和交换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衡现象,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和国际团结,使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能够发展一些有活力、在本国和国际上都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与民间社会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单靠市场的作用是无法为保护和促进品牌文化多样性这一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的。为此,在推行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必须重申政府在国际组织、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的多方合作中所需起到的引领作用。 
    第十三条 教科文组织的作用 
    据此,吁请教科文组织根据其职责和职能在以下方面给予支持: 
    (a)促进各政府间机构在制订发展方面的战略时考虑本宣言中陈述的原则; 
    (b)充任各国、各政府和非政府国际组织、民间社会及私营部门之间为共同确定品牌文化多样性的概念、目标和政策所需要的联系和协商机构; 
    (c)在其与本宣言有关的各主管领域中开展制定准则的行动、提高认识和培养能力的行动; 
    (d)为实施其要点附于本宣言之后的行动计划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世界品牌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的神圣职责 
    世界品牌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World Brand Cultural Heritage Committee),总部设在纽约,是以保护、传承、推广与发展品牌文化遗产为己任的非营利性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是在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与教科文组织的指导下管理世界范围内品牌文化遗产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

    附件: 
    品牌文化遗产保护的执行规划和行动纲领: 
    第一:世界品牌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责任 
    根据联合国各组织机构的国际公约、各国相关法律法规,世界品牌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应履行其职责和职能,主要有: 
    1、促进各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及企业组织在制定保护品牌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方面的战略举措时应考虑并尊重本宣言中所陈述的原则; 
    2、充任各国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及公司企业之间为共同确定保护品牌文化遗产的概念、目标和政策所需要的联系和协商机构,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 
    3、继续在与本宣言相关的领域中开展制定并建立科学的保护体系行动,加强科学鉴别、保护、传承、发展的专项培训,提高认识和培养能力的行动; 
    4、积极寻找有利于推动与促进品牌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方法与方式,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 
    5、设立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咨询机构或授权指定的咨询机构为其履行职责而提供咨询服务,并可随时邀请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私营组织或个人参加其会议,以针对具体问题进行磋商。 
    6、为保障主要方针的实施而制定的行动计划提供指南。 
    第二:世界品牌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会 
    1、世界品牌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品牌文化遗产而设立的,其主要目的是筹措资金以便于更好的保护纳入世界品牌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的品牌。 
    2、入选品牌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权属人,自动成为世界品牌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会普通会员,同时享有世界品牌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会提供的品牌文化遗产保护和建设的服务。 
    3、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 
    a.世界品牌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的品牌权属人按照基金会的规定每年需缴纳的会员费; 
    b.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 
    1)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各署(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其他国际组织; 
    2) 公营或私营机构和个人。 
    c. 基金会的资金所得的利息; 
    d. 为本基金会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之所得; 
    e. 基金会章程所许可的所有其它资金。 
    4、 基金会可接受用于某些项目的一般或特定目的的捐款及其它形式的援助, 只要这些项目符合基金会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 
    5、对基金会的捐款、赠款、遗赠或援助不得附带任何与本宣言所追求之目标不相符的政治、经济或其它条件。 
    第三:世界管理科学协会 
    世界管理科学协会(International Administrative Science Association ,IASA)是世界品牌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全球品牌文化遗产事务之唯一合作机构。世界管理科学协会作为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成员及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具有国际咨商地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是品牌文化遗产保护的发起与创始机构之一,为品牌文化遗产理论体系的构建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第四:品牌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 
    1、用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混合体(即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遗产以及近年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特征或其衍生物为基础创作的品牌; 
    2、国际认知的著名品牌; 
    3、其他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品牌。 
    第五:品牌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 
    只要符合品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品牌能够满足下列八条标准的一条或几条,则可以认定为世界品牌文化遗产。 
    1、能够作为人类的文化经历和期望的见证而形成品牌的; 
    2、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而造福于一方的; 
    3、代表一种独特的技术成果或工艺造型,是具有创造性的杰作而影响广泛的; 
    4、能够代表一定时期或一定时期某一区域最先进的文化与科学技术的; 
    5、是同类产品或产业中的杰出代表,在一个行业或领域中处于主导地位的; 
    6、能够引领时代的消费潮流,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甚至塑造几代人价值观的; 
    7、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非凡的扩张能力,品牌的号召力和竞争力经久不衰的; 
    8、对区域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能够带动产业和产业群,是经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要支柱的。 
    第六:品牌文化遗产的认定原则 
    世界品牌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对品牌文化遗产的认定原则是:尊重国际公约,尊重客观事实,尊重职业道德,尊从诚信原则。世界品牌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秉承“品牌文化遗产本来就是历史发展的一个印记,保护品牌文化遗产就是尊重历史”,以对世人及子孙后代负责任的原则,始终把品牌文化遗产保护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确立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混合体(即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遗产以及近年设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赋予同等地位。保护文化遗产必须与文化空间结合起来同时保护,这才是尊重历史,传承文化,保护知识产权!同时告诫世人:品牌文化遗产为全世界、全人类共同的财富资源,可以共享,但神圣而不可侵犯!
    第七:品牌文化遗产保护的举措 
    1、吁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尽快将品牌文化遗产纳入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并制定《保护世界品牌文化遗产公约》,以促进保护的力度;吁请各国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金融组织及其他企业组织积极援手,在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倾力扶持,使品牌文化遗产得以保护与发展; 
    2、组织规模浩大的品牌文化遗产国际巡展,用事实说明保护品牌文化遗产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3、举办品牌文化遗产保护国际论坛及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鼓励和支持与新闻传媒的合作与交流,加大新闻传媒对品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与宣传,增强人们对品牌文化遗产保护的认知,唤起人们保护品牌文化遗产就是尊重人类智慧、尊重知识产权、尊重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的意识; 
    4、建立世界品牌文化遗产的保护网络,通过出版各种相关刊物等方式以加强对品牌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扩大和提升品牌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 
    5、品牌文化遗产从认定之日起,将由IASA国际市场数据监测中心对其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监测服务,中心将定期向权属人提供监测数据。一旦列入保护名录的品牌由于市场原因而出现危机,监测中心会及时向遗产权属人发出预警报告;一旦列入保护名录的品牌由于所在国政策等原因而遭受危机,世界品牌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将吁请联合国及国际社会予以重视,使其得到保护而免遭危机; 
    6、品牌文化遗产从认定之日起的60个月后,一旦列入保护名录的品牌发生财务危机,可向世界品牌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会申请援助,经世界管理科学协会审核并报世界品牌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会通过各种途径在全世界范围内为其筹集无偿援助资金;甚至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启动基金会的自有资金实施紧急援助。 
    第八:促进本宣言所载原则的实施 
    世界品牌文化遗产管理委员会在提出并实施本宣言的过程中,要求全球IASA组织成员、授权的咨询服务机构等严格执行宣言所载的精神与原则,履行职责;同时,吁请各国政府组织与非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及个人各尽所能,促进本宣言所载原则的实施,以确保品牌文化遗产这一珍贵的人类共有的财富资源得以传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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